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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会章程

名称
会址
宗旨
会员资格及权利
会员申请方式
会员资格的终止
入会费及年费
会员大会
理事会成员之选举、任期及职权
理事会成员职权
财务审计
信托人
来访者及宾客
禁例
章程的修改
章程的解释
争议
解散


名称

1. 本会定名为华源会(HUA YUA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会址
2. 本会会址设于新加坡黎士哥士巷门牌七号(NO.7,RACE COURSE LANE, SINGAPORE218734),或以后由理事会决定,并经社团注册官批准的其它地址。本会的活动应按要求在有关机构书面批准的地点举行。

宗旨
3.1 本会的宗旨如下:
 a.协助会员更好地融入新加坡的多元种族社会。
 b.促进会员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c.发扬互助友爱精神。
 d.促进会员与其它社团的友谊及交流。
 e.通过组织各类活动,提高会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业余生活。
 f.促进新加坡和中国两地的商贸往来。

3.2 为上述之宗旨,本会将举办各类有益于会员及其它社会团体的活动。如有必要经新加坡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以成立个别小组如艺术团、少年宫等,以安排及策划活动。

会员资格及权利
4.1 本会之会员可分为两种,既会员及准会员。

4.2 年满十八周岁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品行端正者,皆可为本会会员。

4.3 年满二十一周岁的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体会员均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4.4 年满十八周岁,品行端正,并持有长期学生证或工作准证的中国公民,皆可为本会准会员。

4.5 全体准会员均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申请方式
5.1 有意加入本会并符合条件者须填写《申请表》,并上交秘书处。

5.2 新会员必须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其姓名将被公布在本会会所之通告牌上或本会的网页上,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星期后,理事会将根据异议的情况,决定是否接纳申请者为本会新会员。会员组主任将理事会审批之结果通知申请人。

5.3 新会员应在收到理事会通知一个月内,按本章程的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年费。新会员缴纳入会费和年费后,会员组将本会章程发给新会员。

会员资格的终止
6.1 未按本章程的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年费的会员,本会会员组应通知该会员,并限期其在接到会员组催款通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入会费和年费,除本理事会认为可以接受的理由,否则该会员应被认为自动放弃其会员资格,并且自始至终就没有成为本会会员。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的会员应将理事会要求退还的物品退回给本会。

6.2 对于任何有损害本会利益之行为的会员,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半数理事同意,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由本会会员组通知该会员。会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均应立即缴清所欠款项。

6.6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有权就此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决定有否决权,并且会员大会的决定是终局的。

入会费及年费
7.1 每位新会员应缴纳的入会行政费为十新元。

7.2 每位会员应缴纳的年费为三十新元,或会员大会根据本会财政状况而决定的其他数额。

7.3 每位新准会员应缴纳的行政费为十新元。

7.4 每位准会员与学生会员应缴纳的年费为十五新元,或会员大会根据本会财政状况而决定的其他数额。

7.5 退休人士免交入会费,年费减半。

7.6 年费应于每年的第一个月内缴交。如会员拖欠年费或其它款项,财政应将拖欠年费的会员名单通知会员组,由会员组通知所欠年费的会员缴交。

7.7 任何向会员筹款的活动,均须经会员大会批准。

会员大会
8.1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

8.2 会员大会分为常年会员大会和特别会员大会。本会常年会员大会于每年四月举行。

8.3 如有25%以上的会员联名以书面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均应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书面通知要提交秘书处。特别会员大会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不可选举或更换理事。

8.4 如果理事会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两个月内没有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则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但须提前10天通知有选举权的会员,同时将会议议程张贴在本会的公告牌上或在本会的网页上。

8.5 举行常年会员大会应至少提前十四天书面通知会员,特别会员大会则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会员。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所有的书面通知均应提前四天在本会布告牌上或本会的网页上公布。

8.6 除非本会章程另有规定,会员大会上的有选举权的会员可亲自投票,也可以由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未出席会员大会的有选举权的会员,在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时,应在会员大会开会前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委托书。每位受委托投票的人只能接受一位有选举权的会员的书面委托。

8.7 除常年会员大会通知中的其他议程外,常年会员大会必须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a) 审查全年财务报告和全年会务报告。
 b) 有需要时,选举下一届理事会成员及荣誉审计员。

8.8 会员如有其他提案列入本次大会议程,须于大会召开之前一星期,书面提交秘书处。理事会有权决定该提案是否应列入本次会员大会的议程。对于会员提出而理事会未同意列入本次会员大会的议程,会员有权利在会员大会上提出,并由出席会员大会有选举权的会员表决,如出席会员大会有选举权的会员有超过半数的会员认为应讨论此议题,则会员大会应将该议题列为下次会员大会上应讨论的议题。

8.9 每次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25%或30名有投票权的会员(不包括受委托投票者)出席,方为有效。

8.10 会员大会如不足法定人数,则应延后半小时。届时如仍不足法定人数,则出席人数,无论多寡,即认为已达法定人数,但本次大会无权修改章程。

理事会成员之选举、任期及职权
9.1 本会交由理事会负责管理。理事会成员由选举年的常年会员大会选出。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会长一名
副会长三名
秘书长一名
副秘书长二名
财政一名
副财政一名
理事十三名

9.2 理事会的候选人应由两名以上会员提名,交常年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得票最多者当选。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二年,经选举年的常年会员大会选举可以连任,但财政和副财政的职位不得由相同的人连任。

9.3 选举年的常年会员大会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或需要表决时,可以举手进行或投票进行,如票数相等,会议主席具有决定权。

9.4 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七天,秘书处应将会议议程、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或通过网际网络通知各位理事。会长可以随时召集理事会会议,但必须于会议前五天书面通知或通过网际网络通知各位理事。理事会会议需至少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若需表决,可以举手或投票进行,如票数相等,会议主席具有决定权。

9.5 理事会成员如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将被认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任何理事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务而辞职,由理事会决定人选以填补空缺。新理事会成员任期至下次选举年的常年会员大会时止。任何理事会成员之变动应在变动后两个星期内呈报社团注册官。

9.6 在每届理事会的任期内,如有任何理事的行为违背本会的宗旨或危害本会之利益和名誉,经一名理事提议,另一名理事附议,会长应召集特别理事会会议。如果出席特别理事会议的多数理事表决认为该理事不适合担任理事职务,则理事会将取消其理事资格。被取消理事资格的理事,有权在接到理事会的通知后的两个星期内根据本章程第8.8条的规定提出上诉,要求会员大会讨论理事会的决议,会员大会的决定是终局的。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的,理事会的决定应视为终局的。

9.7 理事会负责处理本会一切日常会务。理事会根据本会日常会务的需要,可以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成员的组成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不得作出违反会员大会意愿的决定,并受制于会员大会。

9.8 理事会为本会利益,有权从本会基金中支出每月不超过S$15,000的费用。

理事会成员职权
10.1 会长任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主席,并对外代表本会。

10.2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于会长缺席时,代理其职务。

10.3 秘书长应负责本会的日常具体事务,协调和督促本会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保存除财务之外的所有记录并确保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负责随时更新会员的注册资料。

10.4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于秘书长缺席时代理其职务。

10.5 财政代表本会负责保管本会基金及所有收款和付款,建立资金往来帐目,并确保准确。财政每月的零用金支出不得超过S$2000,所保存的现金也不得超过S$2000,其余款项应全部存入本会在银行的帐户内。本会的支票须由财政与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三人中的一人联合签署。

10.6 副财政协助财政工作,并于财政缺席时,代理其职务。

10.7 理事协助执行本会的日常事务或理事会安排的其他事宜。

10.8 本会有权设立名誉会长,名额不限,名誉会长可以对本会的发展和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财务审计
11.1 常年会员大会选出两名非理事会成员的有投票权的会员为本会荣誉审计员,任期为一年,期满不得连任。

11.2
 a. 审计员负责核查本会当个财政年度的全部帐目,并于常年会员大会上作帐目审查报告。
 b. 审计员应会长要求,可查核本会当年任何一时期之帐目,并向理事会报告。

11.3 本会的财政年度为2月1日到次年的1月31日。

信托人
12.1 本会如置有产业,此产业须交信托人管理,并签订委托书。

12.2 本会信托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a. 信托人为二到四人。
 b. 信托人由会员大会选出。
 c. 信托人无权在会员大会同意前出售或抵押本会的任何产业。

12.3 信托人于下列情况下解除职务:
 a) 信托人死亡或患精神性疾病。
 b) 信托人离开新加坡超过一年。
 c) 信托人被认为行为不检,不适宜继续担任信托人之职。
 d) 信托人辞职。如信托人因行为不检,不适宜续任信托人之职时,则必须召开会员大会,终止其信托人之职位,并另选他人以承其缺。

12.4 辞退信托人或补选信托人须召开会员大会,并提前两个星期将内容公布于本会的公告牌上或本会网页上。此会员大会的结果应呈报社团注册官。

12.5 本会不动产的地址和信托人的姓名及其任何变动均必须呈报社团注册官。

来访者及宾客
13. 任何来访者及宾客经批准,可进入本会会所,但不享有特权。每位来访者或宾客都必须遵守本会的规章制度。

禁例
14.1 任何方式之赌博,除了私人彩券法案第250节下的任何彩券,一律不得在本会所内进行;一切赌具、毒品及不正当人物均在禁止之列。

14.2 本会公款不得用于缴付任何会员之法庭罚款。

14.3 本会不得参与现时在新加坡生效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商业联合会的活动。

14.4 本会不得以任何方式控制价格或给予折扣、津贴、退款等,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干预市场。

14.5 本会不得参与政治,亦不得将公款或会所供作政治用途。

14.6 除非得到有关机构的准许,本会不得以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等名义开办彩票,无论彩票是否仅限于会员购买,一律在禁止之列。

14.7 本会不得在经新加坡警署、执照部主管或其他机构的批准前,以任何方式向公众筹集款项。

章程的修改
15. 本会章程由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修改,并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修改的章程报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能实施。

章程的解释
16. 本会章程未明确规定之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理事会的解释为终局的,除非会员大会作出相反的决定。

争议
17. 如果会员有任何有关本会的争议,须向特别会员大会提出,按本会章程解决。如果无法解决,会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散
18.1 本会的解散由会员大会决定。当前居住在新加坡的会员亲自出席,或派委托人出席,五分之三以上的会员投票决定解散,则本会应当解散。

18.2 本会如依照上述(18.1)项规定而解散时,本会应清理一切债权、债务。如有余款,由会员大会决定处置或交付新加坡的有关慈善机构。

18.3 本会解散后,须于七日内具函通知社团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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